一、當事人對本局實施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
二、在本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依法符合聽證條件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三、當事人對本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伊川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伊川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當場作出或者依據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通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認為需要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轉送行政復議機關伊川縣人民政府。
四、因本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有權提出賠償要求。